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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职责:
 一、贯彻执行国家财政、税收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、制度和方针政策;组织拟订财政、国有资产、资产评估、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制度,并监督实施;参与有关地方税收制度和规定的拟订。
   二、拟订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,参与制定地方各项宏观经济政策;执行财政分配政策;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地方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。
   三、编制市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,受市人民政府委托,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,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。
   四、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;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,监缴国有资产收益;负责组织农业税、农业特产税、耕地占用税、契税的征收和管理。
   五、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;管理全市财政的银行开户、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,对预算外资金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;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;管理政府贷款业务;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。
   六、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、政府采购制度;贯彻执行《企业财务通则》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、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、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》;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,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;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。
   七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、国有产权界定和登记、转让、授权经营等工作;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;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(财务会计报告表)的统计、分析和评价。
   八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市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(财政监督员)的管理规章、制度和办法;负责向市属资产经营公司、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、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性单位委派财务总监(财政监督员)的工作;负责在全市推行会计委派制度;负责组织、考核、监督市直国有企业董事会运作、产权代表、重大投资决策。
   九、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;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;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。
   十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;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;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。
   十一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、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;检查、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,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。
   十二、制定财政教育规划;组织财政人员培训;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。
   十三、做好下属单位依法行政,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的检查督促工作,做好服务基层工作和联系点工作。
   十四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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